标题: | 淄博市商务系统2024年度“双随机 一公开”暨跨部门综合监管抽查检查计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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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0004224503C/2024-5437966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4-04-12 | 发布机构: | 淄博市商务局 |
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各科室:
根据淄博市“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商务系统实际,特制定2024年商务系统“双随机、一公开”暨跨部门综合监管抽查计划,请各区县、各科室认真贯彻执行。
一、检查对象
2024年淄博市商务系统监管的相关企业为本年度双随机抽查对象。
二、检查事项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行业抽查、特许经营行业经营情况抽查、汽车销售行业监督检查、外商投资企业监督检查、成品油市场经营情况随机抽查以及上级部门安排的双随机抽查事项。
三、抽查方式
线上检查与实地核查、查档案、看台账等相结合。对存在的问题现场反馈、通报、限期整改。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各相关业务科室务必高度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加强对随机抽查工作的重视和学习,确保随机抽查工作取得明显实效。
(二)严格落实责任。制定抽查计划表,明确工作进度要求,落实责任分工,强化过程管控,确保此项工作落实到实处,抓出成效。
(三)差异化监管。在双随机过程中,根据企业不同信用状况、风险级别,开展差异化信用风险分类监管。对信用风险较高、信用不良的企业采取高频次、高比例抽查、对信用风险程度低的采取低频次、低比例抽查。对列入2024年度市县免检免扰企业名单的企业不列入相应层级的“双随机、一公开”检查计划。
五、工作流程
(一)制定计划。利用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制定抽查计划。(省级计划涉及我市,市级计划将不再发起。)
(二)实施抽查。按照抽查通知书确定的时间、抽查形式和内容组织现场检查。抽查工作结束后,执法人员填写《执法人员记录表》,如实记录抽查情况,由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印章确认,无法取得签字和盖章的,执法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
(三)录入情况。抽查工作结束10个工作日内,将抽查情况和结果录入山东省政府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
联系人:赵延奎 3191902
附件: 淄博市商务系统2024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暨跨部门综合监管抽查检查计划
淄博市商务局
2024年4月12日
淄博市2024年度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暨跨部门综合监管抽查检查计划 | |||||||||||
序号 | 监管 领域 |
联合监管 事项 |
抽查检查 部门 |
抽查检查事项 | 抽查检查 对象 |
抽查检查内容 | 抽查检查方式 | 实施 层级 |
抽查检查 比例及频次 |
抽查检查时间 | |
113 | 汽车流通市场监管领域 | 新车销售市场监管 | 发起部门 | 商务部门 | 新车销售企业的检查 | 新车销售企业 | 是否存在加价销售行为;是否对消费者限定汽车配件、用品、金融、保险、救援等产品的提供商和售后服务商;强制消费者购买保险或者强制为其提供代办车辆注册登记等服务;是否随车交付必要凭证和文件。 | 现场检查 | 市、县(市、区)级 | 抽查比例为5%,抽查1次 | 5月-11月 |
配合部门 | 生态环境部门 | 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 机动车销售企业所售新车是否信息公开,所售新车是否配有环保随车清单,环保信息公开内容与实车配置是否一致。 | 市、县(市、区)级 | |||||||
配合部门 | 市场监管部门 | 对利用合同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检查 | 利用合同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 | 市、县(市、区)级 | |||||||
配合部门 | 税务部门 | 依法纳税情况的检查 | 依法检查新车销售企业履行纳税义务、扣缴税款义务情况及其他税法遵从情况。 | ||||||||
114 | 汽车流通市场监管领域 | 二手车市场监管 | 发起部门 | 商务部门 | 二手车交易市场的检查 | 二手车交易市场 | 二手车交易市场交易服务流程以及建立保存二手车交易档案合规情况。 | 现场检查 | 市、县(市、区)级 | 抽查比例为5%,抽查1次 | 5月-11月 |
配合部门 | 公安部门 | 对二手车登记服务站的监督检查 | 检查是否按规定办理车驾管业务。 | ||||||||
配合部门 | 市场监管部门 | 对经营者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 | 检查是否存在下列行为: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以及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行为。 | ||||||||
对二手车拍卖活动经营资格及相关拍卖行为的检查 | 二手车拍卖活动经营资格及相关拍卖行为。 | ||||||||||
配合部门 | 税务部门 | 依法纳税情况的检查 | 依法检查二手车交易市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税款义务情况及其他税法遵从情况。 | ||||||||
115 |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检查 | 发起部门 | 商务部门 |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的检查 |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质企业 |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合法合规情况。 | 现场检查 | 市、县(市、区)级 | 抽查比例为20%,抽查1次 | 5月-11月 | |
配合部门 | 公安部门 |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检查 |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合法合规情况。 | ||||||||
配合部门 | 生态环境部门 | 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 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过程中的污染防治和环境保护进行监督检查。 | 省、市、县(市、区)级 | |||||||
116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监督检查领域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检查(三项制度相关情况) | 发起部门 | 商务部门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监督检查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备案企业 | 实名购卡制、非现金购卡制、限额购卡制。 | 现场检查 | 市、县(市、区)级 | 抽查比例为10%,抽查1次 | 7月-8月 |
配合部门 | 市场监管部门 | 对利用合同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检查 | 利用合同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 | ||||||||
117 | 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监督检查领域 | 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监督检查 | 发起部门 | 商务部门 | 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监督检查 | 外商投资企业 | 外商投资企业初始、变更报告;外商投资年度报告。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 市、县(市、区)级 | 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2次 | 3月-11月 |
配合部门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规章制度的检查 | 用人单位是否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 ||||||||
配合部门 | 市场监管部门 | 对直销企业及其直销活动的监督检查 | 检查是否存在下列行为:重大变更情况未经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批准;未按月支付直销员报酬,支付给直销员的报酬未按照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的收入计算,直销员报酬总额超过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收入的30%;未建立完备的信息报备和披露制度,未按照有关法规、规章要求报备和披露信息。 | 省、市、县(市、区)级 | |||||||
118 | 成品油流通领域 | 加油站经营监督检查 | 发起部门 | 商务部门 | 加油站经营监督检查 | 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加油站 | 《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成品油购进台账建立情况;国Ⅵ标准车用汽(柴)油进货发票;地下油罐防渗改造情况;水冲厕所建设维护情况;散装汽油销售管控规定执行情况;企业质量、计量、消防、安全、环保、税收等方面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况等。 | 现场检查 | 市、县(市、区)级 | 抽查比例为10%,抽查1次 | 5月-11月 |
配合部门 | 公安部门 | 加油站经营监督检查 | 散装汽油销售管控规定执行情况。 | ||||||||
配合部门 | 生态环境部门 | 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 排污许可制执行情况,环评和“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自动监控设施运行情况,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制度执行情况,环境风险防范和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等。 | ||||||||
配合部门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情况的监督检查 | 核查特殊建设工程项目消防设计审查手续办理情况。 | ||||||||
配合部门 | 应急管理部门 | 对一般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的行政检查 | 经营许可证情况;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建立情况;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情况;编制事故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情况;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情况。 | ||||||||
配合部门 | 税务部门 | 依法纳税情况的检查 | 依法检查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加油站履行纳税义务、扣缴税款义务情况及其他税法遵从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