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裁量权基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3月24日。《山东省商务厅关于重新印发<山东省商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通知》(鲁商发〔2017〕4号)不再继续施行。
附件1:山东省商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pdf
附件2:山东省商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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