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 ||
---|---|---|---|
索引号: | 11370300004224503C/2021-None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1-12-17 | 发布机构: | 淄博市商务局 |
淄博海辣百欢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北京路宏程金融中心2202)
经查,你(单位)与朱言敏签订《鸣门鲷烧本铺特许代理合同书》之前未按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并有朱言敏投诉件等证据佐证,且你单位无法提供信息披露书面材料及交接记录。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违反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
鉴于 违法行为轻微,你单位没有主观过错,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山东省商务厅 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 张店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单位)应当:
1. 建立并实行完备的信息披露制度 ;
2. 下步开展特许经营时,应及时向被特许人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各项法定信息 。
淄博市商务局
2021年 1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