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淄博市商务局2021年政府信息公开 工作年度报告
索引号: 11370300004224503C/2022-5224920 文号: 无文号
发文日期: 2022-01-28 发布机构: 淄博市商务局

淄博市商务局2021年政府信息公开 工作年度报告

发布日期:2022-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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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和有关文件要求,淄博市商务局编制了2021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报告中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为20211月1日至202112月31日。全文包括政府信息公开总体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如对本报告有疑问,请与淄博市商务局办公室联系(地址:淄博市张店区联通路186号,邮编:255000,电话:0533-3190761,传真:0533-3190763)。

一、总体情况

2021年淄博市商务局政务公开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有序开展,严格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关注关切,全力推进商务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一)主动公开方面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科学制定工作计划和任务分工。将重要部署执行情况公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纳入其中,按时公开“双随机、一公开”、部门文件、部门会议等情况,并根据要求进行全面解读。

 

二是加大调度,确保公开及时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依据工作职能和任务分工,不断加大工作调度,将需要主动公开的政策、会议进行解读。全年共发布部门文件48件、配发解读21件、办公会议公开8次、局长信箱答复15件,全年发布微博政务信息53条、微信政务信息132条;召开新闻发布会6场。公开人大建议答复5件,政协提案答复17件。

 

 

三是全面推进重点领域公开。完善公开目录,细化公开内容,把重点领域内容全面公开。另外,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全面公示“双随机、一公开”的检查内容、结果,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

(二)依申请公开情况

2021年,共收到信息公开申3申请主要涉及外资外贸分国别分行业数据、“双随机、一公开”、外商投资情况等内容,均按要求出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全部按期办结

 

 

(三)政府信息管理情况

一是充分发挥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公开权威发布的主渠道作用,及时发布政策措施,加强政策解读,及时准确传递权威信息和政策意图。二是根据市任务清单科学制定淄博市商务局政务公开工作任务清单,并全面修订《淄博市商务局主动公开基本目录》,强化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三是加强网站内容建设和信息发布审核,坚持“谁公开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全力做好政府公开信息的保密审查工作。

(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情况

根据工作需要,新增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栏目,进一步规范“规划计划”栏目版块在政务新媒体体上增加政务公开版块,凸显市商务局务实高效、公开透明的政府形象。

 

(五)监督保障情况

根据人员和岗位变化情况,第一时间调整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以确保政务公开工作的连续性和质量。印发《淄博市商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公开工作的通知》进一步明确各科室具体分工,做到政务公开任务到科室。年初制定业务培训计划,分别于7月份和11月份两次组织局政务公开业务培训。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信息内容

本年新制作数量

本年废止件数

现行有效件数

规章

0

0

0

规范性文件

1

0

5

第二十条第(五)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许可

169

第二十条第(六)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处罚

0

行政强制

0

第二十条第(八)项

信息内容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行政事业性收费

0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申请人情况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总计

商业企业

科研机构

社会公益组织

法律服务机构

其他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3

0

0

0

0

0

3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0

0

0

0

0

0

0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一)予以公开

3

0

0

0

0

0

3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0

0

0

0

0

0

0

(三)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

0

0

0

0

0

0

0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0

0

0

0

0

0

0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0

0

0

0

0

0

0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0

0

0

0

0

0

0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0

0

0

0

0

0

0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0

0

0

0

0

0

0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0

0

0

0

0

0

0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0

0

0

0

0

0

0

(四)无法提供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0

0

0

0

0

0

0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0

0

0

0

0

0

0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0

0

0

0

0

0

0

(五)不予处理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0

0

0

0

0

0

0

2.重复申请

0

0

0

0

0

0

0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0

0

0

0

0

0

0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0

0

0

0

0

0

0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0

0

0

0

0

0

0

(六)其他处理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0

0

0

0

0

0

0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0

0

0

0

0

0

0

3.其它

0

0

0

0

0

0

0

(七)总计

3

0

0

0

0

0

3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0

0

0

0

0

0

0

 

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结果维持

结果纠正

其他结果

尚未审结

总计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复议后起诉

结果维持

结果纠正

其他结果

尚未审结

总计

结果

维持

结果纠正

其他结果

尚未审结

总计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在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中,虽然我们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有的工作离上级的要求还有不少差距。

一是政务公开培训的水平还不够。局部分人员主动公开的意识还不强,对需要主动公开的内容把握不准确。二是部分信息公开的质量还不高。主要对政策性文件的解读不够细致,解读形式还比较单一。

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我们重点做好了以下几点:一是提高培训质量,召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充分分析公开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特别是利用市政府信息公开办培训的内容进行全面传达,提高了人员的公开意识。二是加强政策性文件的解读力度,全方位多角度的进行解读,增加新闻发布会、图片等解读方式,使群众和相关企业真正理解政策的内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一)信息处理费收费情况

依据《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市商务2021年度未收取任何信息处理

(二)落实上级年度政务公开工作要点情况

一是市商务局严格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办各项工作要求,坚持“公开为常态、以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紧紧围绕我商务领域中心工作,聚焦社会公众关切,着力强化公开、解读、发布互动全流程联动,全面提升政务公开质量和实效,不断增强政府执行力与公信力。二是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不断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扩大公开范围,切实提高政府信息公开效率,做到应公开尽量公开,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三)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结果公开情况

2021年,市商务局承办市十五届人大次会议代表建议5件、市政协十二届次会议委员提17(含2件平时提案)22件。其中,人大代表建议第15608号《关于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助推老字号企业健康发展的建议》列入2021年重点督办件。今年建议和提案内容重点涉及城区市场升级改造、电子商务发展、园区发展、外贸发展、老字号企业发展、夜间经济、安全生产、环保等事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建设方面重点工作办复率、满意率均达100%,答复全文已在网站公开发布。

(四)政务公开工作创新情况

一是丰富政务公开的渠道。充分发挥政务新媒体的作用,积极调整政务新媒体布局,增加政务公开、政策文件和公告通知等版块,通过丰富信息公开渠道,进一步增加政务公开相关内容点击量,为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服务。二是丰富政策文件解读方式。在不断提升政策文件的公开力度的同时,加大政策解读的质量,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图片、问答、主要领导解读、专家培训会现场解读的形式进行多角度解读,特别是对《关于2021年春节期间开展“‘淄’在过年”行动的通知》消费领取方面进行多次多角度多方式进行解读,通过解读给广大留淄过年人员在领取消费券时带来了极大的方便。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数据统计需要说明的事项

报告中所列数据统计期限自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止。

(六)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无。

(七)其他有关文件专门要求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予以报告的事项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