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领重点能源资源品相关许可证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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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统计局令2017年第22号(《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规定,商务部结合近年来我国大宗产品进出口情况和管理需要,对2021年制定的《大宗农产品进口报告统计调查制度》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大宗产品进出口报告统计调查制度》,经国家统计局批准执行(国统制〔2022〕165号)。在大豆、油菜籽、豆油、棕榈油、菜子油、豆粕、鲜奶、奶粉、乳清、猪肉及副产品、牛肉及副产品、羊肉及副产品、玉米酒糟、关税配额外食糖等14种产品继续实行现行进口报告制度的基础上,主要新增内容如下: 一、将实施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原油、铁矿石、铜精矿、钾肥纳入《实行进口报告的能源资源产品目录》,将实施出口许可证管理的稀土纳入《实行出口报告的能源资源产品目录》。进口、出口上述产品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履行有关进出口信息报告义务(关于信息填报具体要求和流程请访问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专题网址:https://www.cccmc.org.cn/zdnyzyp/)。 二、商务部委托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负责上述新增5类能源资源产品报告信息的收集、整理、汇总、分析和核对等日常工作。 《大宗产品进出口报告统计调查制度》自2023年10月31日起执行,执行期至2025年10月31日。 办理提示: 按照管理要求,进口原油、铁矿石、铜精矿、钾肥企业和出口稀土企业,自2023年11月10日起,在申领自动进口许可证和出口许可证前,需前往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有关页面进行登记和信息填报工作,凭许可证申领号在许可证系统进行申领。发证机构按原商品管理政策签发相关许可证,不需企业提交额外申请材料(11月10日前未生成许可证的申请,在许可证系统新版本上线后,企业需进行有关进出口信息报告再重新申请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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