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商务局 淄博市委统战部 淄博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淄博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关于印发《淄博市境外招商活动管理规定的通知

 淄商务字〔2023〕29号

 

区县统战、商务、外事部门,市有关部门、单位

进一步规范全市境外招商活动,市商务局、市委统战部、市外办、市台办四部门制定了《淄博市境外招商活动管理规定》,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淄博市商务局 淄博市委统战部 淄博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淄博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2023年4月13日

 

 淄博市境外招商活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以及市委《关于印发<中共淄博市委常委会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实施意见>的通知》(淄办发〔2022〕10号),进一步规范全市境外招商活动,根据《省外办、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厅局级以下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的实施意见》(鲁办发〔2013〕20号)、《中共山东省委台港澳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山东省厅局级及以下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赴港澳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台港澳组〔2020〕2号)、《中共山东省委台港澳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赴港澳审批办法>的通知》(鲁台港澳组〔2020〕3号)、《市外办、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县处级以下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的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境外招商活动是指我市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赴境外举办的以吸引和使用外商投资为目的的各类招商引资洽谈会、说明会、推介会、发布会、交流研讨会等经贸活动。

第三条 境外招商活动应按照“务实、高效、精简、节约”原则,根据工作需要合理安排,提高出访成效。严格控制在境外举办大规模综合性招商活动。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四条 境外招商活动实行计划管理。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对境外招商活动的统筹协调,科学制订年度计划,按有关规定报送商务部门备案,年度因公出国计划一并报送市外办审核,年度因公赴港澳出行计划一并报送市委统战部(市台办)审核。活动计划内容包括:活动名称、时间、地点、内容、带队领导、团组规模、在外天数、经费预算及来源等。

第五条 全市组织的境外招商活动要加强统筹整合,由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制定计划方案,报市政府同意后方可对外开展工作。未经同意不得对外作出承诺,市委统战部(市台办)、市外办不予审核审批。

第六条  严格落实“非必要不出访”,突出境外招商项目实效。严格落实省委关于“所有出访团组必须有实质性出访任务”相关要求,按照“因事定人、人事相符”和“任务导向”的原则把关,坚决杜绝照顾性、一般性和考察性无实质性内容出访。严控赴热门国家和旅游热点城市的团组。

第三章 招商团组

第七条 境外招商活动应重点组织有合作项目的市(区县)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负责人参加,团组人数根据任务需要从严控制。市、区(县)领导带团或参团应根据工作职责和有关规定安排。出访领导和部门不搞上下对应,不安排与任务无关人员出访。企业人员不列入出访代表团正式名单,其出访须严格执行企业任务,不得全程随访。

第八条 境外招商团组在活动开始前2个月履行报批程序,因公临时出国团组报市外办审批,因公临时赴港澳组团报市委统战部(市台办)审批。组团单位根据出国(境)任务批件办理人员因公护照(因公赴港澳通行证)和签证手续。

第九条 境外招商团组须有外方业务对口部门或相应级别人员邀请,邀请单位和邀请人应与出访人员的职级身份相称。

第十条 出访地应限于举办招商活动的国家(或港澳地区),如无实质任务需要,不得安排顺访或经停其他国家(或港澳地区)。

第十一条 团组在外时间根据工作任务从严掌握。出访1国不超过5天(含离抵当日,下同),出访2国不超过8天,出访3国不超过10天。赴拉美、非洲等航班衔接不便的国家,出访1国不超过6天,出访2国不超过9天,出访3国不超过11天。出访香港不超过5天,出访澳门不超过4天,出访港澳地区不超过8天。

第十二条 出访任务严格限定在组团单位主管业务范围内,参加招商引资、项目洽谈等实质性公务活动时间应占在外日程的三分之二以上。出访团组不得随意改变已经批准的出访日程、路线,需每天记录团组出访日志。

第四章 活动实施

第十三条 精心设计安排境外招商活动,严格控制活动规模、人数和费用,杜绝追求排场和铺张浪费。简化活动仪式,原则上不搞大型宴会、招待会,确有必要安排联谊用餐时,应本着节俭务实原则,尽量减少开支。

第十四条 不在高档场所举办境外招商活动,不安排与招商主题无关或无实质性内容的活动,不组织与招商活动无关的人员参会,不安排文艺演出、烟花燃放,不邀请娱乐界明星、名人参加招商活动。会场布置因地制宜,遵循当地商务活动惯例。

第十五条 走访拜访活动应根据需要确定陪同人员,严格控制随行工作人员。礼品赠送按对等原则,提倡礼品互免。确需赠送的,应选择具有淄博文化底蕴和地方特色的纪念品、手工艺品和宣传品,朴素大方,不求奢华。

第五章 食宿交通

第十六条 招商团组境外食宿、交通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不入住高档豪华酒店,厅局级及以下人员安排标准间,在规定的住宿费标准之内予以报销。用餐提倡工作餐,不上高档菜肴和酒水,团组人员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

第十七条 招商团组不得乘坐民航包机或私人、企业和外国航空公司包机。公务活动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用车数量。

第六章 宣传报道

第十八条 严格执行淄办发〔2022〕10号关于改进新闻报道相关规定。除特殊需要外,一般不安排记者随团出访。

第十九条 境外招商活动宣传要突出主题,注重实效。重点宣传报道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成就、良好营商环境、产业发展重点、对外合作项目以及活动预告和成果发布等。实事求是发布招商引资成果,不虚报、不漏报。

第七章 纪律要求

第二十条 境外招商活动资金使用管理按照财政相关规定执行。境外招商团组不得以任何形式接受企事业单位出资或补助,不得向下属单位、企业和地方摊派、转嫁出访费用。

第二十一条 境外招商团组必须严格遵守外事纪律和保密规定,做好对外发布材料的审查工作,妥善保管随身携带的工作资料,做好安全防范。

第二十二条 出访团组不搞迎送,不准组织饯行、接风等活动。严禁在境外安排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娱乐活动,严禁变相公款旅游。

第二十三条 组团单位和派出单位应建立出访成果跟踪落实机制,对出访期间达成的合同协议确定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切实抓好跟踪督办和后续落实。认真总结出访情况,撰写出访报告,团组回国(境)后10日内由团长签报市委,并按规定报有关部门。出访成果落实情况应于年度末报市商务局,因公临时赴港澳出访成果同时抄报市委统战部(市台办)、因公临时出国成果同时抄报市外办。当年出访报告和成果落实情况将作为下年度境外招商活动计划审核的重要参考。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商务部门负责加强对境外招商活动的指导、管理和协调。市委统战部(市台办)、市外办负责加强对境外招商团组因公出国(境)的任务审批和护照(因公赴港澳通行证)、签证管理。财政部门负责对获得财政补助的境外招商活动的资金管理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审计部门负责加强对招商活动经费支出的审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加强对境外招商活动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纪违法问题。各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和协调配合。

第二十五条 市有关部门每年年底前对各市各部门当年境外招商活动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按照“谁把关、谁负责”的原则,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案件进行严肃查处,并依纪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市委统战部、市商务局、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遇上级相关规定调整,按上级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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