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淄博市批零住餐业提质升级奖励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按照有关规定,现将《淄博市批零住餐业提质升级奖励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现予公示:
公示期限:2020年11月5日-12月4日
公示期间如有异议,请向市商务局提出。
联系人:马翠华 联系电话:0533-3167575
淄博市批零住餐业提质升级奖励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应对疫情对我市贸易业造成的冲击,鼓励我市贸易业(批发业、零售业、住宿业、餐饮业)提质升级,保障贸易业平稳运行,激发市场活力,增强市场主体竞争力,推进限下市场主体转为限上企业,促进全市贸易业高质量发展,特制订本奖励办法。
一、奖励范围
对我市新增和现有,并在我市税务机关正常领用发票、申报纳税的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业法人单位予以奖励。限额以上批零住餐法人单位(以下简称限上法人单位)指在我市注册、登记,从事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限额以上标准的法人单位。其中,批发业为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以上;零售业为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以上;住宿餐饮业为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以上。
二、 奖励标准
1.支持新增限上法人单位。一是对当年新注册为法人单位并纳入我市限上统计库的,一次性奖补15万元。二是对现有法人单位纳入我市限上统计库的,一次性奖补10万元。三是对产业活动单位注册为法人单位并纳入我市限上统计库的,一次性奖补10万元。
2.支持限上法人单位扩大销售。一是对批发、零售行业限上法人单位年度销售额前10名且实现正增长的,各奖补10万元;对住宿、餐饮行业限上法人单位年度营业额前5名且实现正增长的,各奖补5万元。二是对批发、零售行业限上法人单位年度销售额同比增幅前10名的,各奖补10万元;对住宿、餐饮行业限上法人单位年度营业额同比增幅前5名的,各奖补5万元。
3.大力培育市场。一是对年销售额达10亿元以上(含)、分别结算的专业市场、批发市场、城市综合体等,因实行统一结算成立法人单位,并纳入我市限上统计库的,奖补30万元(奖补资金分三年兑付,按照第一年30%、第二年30%、第三年40%的比例兑付)。二是对零售行业年销售额达1亿元以上(含)、注册成为法人单位,并纳入我市限上统计库的,一次性奖补20万元。三是对连锁经营的限上法人单位,年度每新增1个直营店或分公司等产业活动单位并纳入我市限上统计库的,给与奖补1万元,累计最高不超过20万元。
4.鼓励企业为地方财政做出贡献。一是对批发、零售行业限上法人单位年度入库税额前10名的,各奖补10万元;对住宿、餐饮行业限上法人单位年度入库税额前5名的,各奖补5万元。二是对批发、零售行业限上法人单位年度入库税额同比增幅前10名的,各奖补10万元;对住宿、餐饮行业限上法人单位年度入库税额同比增幅前5名的,各奖补5万元。
三、奖励申报
符合奖励标准的限上法人单位,每年可向所在区县商务主管部门申报奖励。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商务局,市商务局会同市统计局、市税务局审核后,报市财政局按程序拨付。所需资金由市与区县按现行财政体制分担。
四、附则
1.本办法中“年销售额”“年主营业务收入”“增幅”等均以统计、税务部门出具的数据为准,由商务部门核实后确定。当年入库税额及地方分成情况由税务部门提供,财政部门复核。
2.同一限上法人单位符合多项奖补政策的,按照最高(标准)给予奖补,不重复奖补。除2020年度外,限上法人单位当年入库税额增量低于拟奖补金额的(新注册法人单位注册当年入库税款额低于拟奖补金额的),奖补金额不超过新增税收总额。
3.企业出现瞒报漏报、受到有关部门处罚或其它失信行为的,不得申报。
4.本办法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5.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政策有效期为2020-2022年。
为应对疫情对我市贸易业造成的冲击,鼓励我市贸易业(批发业、零售业、住宿业、餐饮业)提质升级,保障贸易业平稳运行,激发市场活力,增强市场主体竞争力,推进限下市场主体转为限上企业,促进全市贸易业高质量发展,特制订本奖励办法。
关于对《淄博市批零住餐业提质升级奖励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情况
为了扩大政府政策的公众参与度,充分听取意见和建议,市商务局于2020年11月5日-12月4日对《淄博市批零住餐业提质升级奖励办法》公开征求公众意见。经过30天的社会公众意见征集,共收到修改意见反馈0件,无异议。
特此说明。
淄博市商务局
2020年12月7日
印发《关于推动批零住餐行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
《关于推动批零住餐行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淄博市商务局 淄博市财政局
淄博市统计局 淄博市税务局
2021年1月8日
关于推动批零住餐行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应对疫情对我市批零住餐行业造成的冲击,鼓励我市批零住餐行业提质升级,激发市场活力,增强市场主体竞争力,制定如下措施。
一、加快培育规模企业
1.当年新注册的企业成长为规模企业的,奖补15万元。
2.现有企业成长为规模企业的,奖补10万元。
第1条和第2条企业奖补资金,按照第一年30%、第二年30%、第三年40%的比例分三年兑付,如企业出现年度销售额(营业额)同比增幅下降超过20%(含)的,将终止奖补。
二、推动企业加速发展
3.批发、零售行业企业年度销售额前10名且实现正增长的,各奖补10万元;住宿、餐饮行业企业年度营业额前5名且实现正增长的,各奖补5万元。
4.批发、零售行业企业年度销售额同比增幅前10名的,各奖补10万元;住宿、餐饮行业企业年度营业额同比增幅前5名的,各奖补5万元。
三、大力培育市场
5.年度销售额达10亿元以上(含)分别结算的专业市场、批发市场、城市综合体等,因实行统一结算成为规模企业的,奖补30万元。
奖补资金按照第一年30%、第二年30%、第三年40%的比例分三年兑付,如企业出现年度销售额同比增幅下降超过20%(含)的,将终止奖补。
6.零售行业年度销售额达1亿元以上(含)成为规模企业的,一次性奖补20万元。
7.连锁经营并成长为规模企业的,年度每新增1个销售额(营业额)统计到总部的直营店,奖补1万元,累计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四、鼓励企业为地方财政做出贡献
8.批发、零售行业企业年度入库税额(含因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免予缴纳的税款金额,下同)前10名的,各奖补10万元;住宿、餐饮行业企业年度入库税额前5名的,各奖补5万元。
9.批发、零售行业企业年度入库税额同比增幅前10名的,各奖补10万元;住宿、餐饮行业企业年度入库税额同比增幅前5名的,各奖补5万元。
五、申报程序
符合本措施的企业,每年可向所在区县商务主管部门申报奖补。区县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统计、税务部门初审后报市商务局,市商务局会同市统计局、市税务局审核后,报市财政局按程序拨付。所需资金由市与区县按现行财政体制分担。
六、其他
1.本措施中“规模企业”“销售额(营业额)”“增幅”“前10(5)名”等均以统计、税务部门同时出具的数据为准,由商务部门核实后确定。当年入库税额及地方分成情况由税务部门提供,财政部门复核。
2.同一企业符合多项奖补措施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奖补。未享受国家税收政策的企业当年实缴入库税额增量低于拟奖补金额的(新注册企业注册当年实缴入库税额低于拟奖补金额的),奖补金额不超过实缴新增税收总额;受疫情影响严重,享受国家税收政策的企业当年应缴入库税额低于拟奖补金额的(新注册企业注册当年应缴入库税额低于拟奖补金额的),奖补金额不超过应缴税收总额。
3.企业受到有关部门处罚或发生其他违法违规、失信行为的,不得申报。
4. 获得奖补的企业,如出现数据造假、数据异常等情况,将列入重点监测对象,涉嫌违规的将收回奖补资金,必要时将追究企业责任。
5.本措施自2021年2月28日起实施,有效至2024年2月28日。有效期届满或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
6.本措施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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