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淄博市成品油追溯系统使用管理制度(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做好全市成品油追溯系统运行管理,根据淄博市成品油监管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要求,市商务局起草了《淄博市成品油追溯系统使用管理制度(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时间:2020年4月23日-4月28日。期间内如有意见,以书面或电话形式与市商务局联系。
联系电话:3168310
淄博市成品油追溯系统
使用管理制度(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确保我市成品油追溯系统正常运行,实现流通信息的电子化监管,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成品油追溯系统是指为实现成品油流通信息采集,在成品油经营企业安装部署的软件系统以及配套的硬件设备。
第三条 在淄博市内合法经营成品油的企业,应当按要求安装追溯系统,并为追溯系统提供配套的场地、供电、网络等环境。
第四条 成品油追溯系统由市级商务主管部门统一设计开发,区县商务主管部门负责追溯系统的推广部署和管理应用。成品油追溯系统应用部门及维护单位,应当遵守保密规定,不经批准不得将平台信息泄露给监管无关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法人作为第一责任人,负责成品油追溯系统的安装、协调以及应用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规制度,自觉规范成品油采购、销售、存储行为,建立进销存台账,并留存相关进销票据。
第七条 成品油进销存台账应按照进销批次详细记录油品来源、数量、品号、运输车辆、罐号等信息。台账记录、相关票据应当与追溯系统采集数据相一致。
第八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应当主动做好系统对接协调,提供主板通讯协议,油机主板因维修改动造成数据错误的,应当恢复出厂设置或更换。
第九条 安装成品油追溯系统要确保加油机每块主板、每条加油枪均完成数据接入,不得随意更换主板、主板芯片以及改动部件结构。
第十条 主板罩应施加市场监管部门铅封,并保证铅封线紧致,无松动;未经相关部门允许不得私自损坏铅封,且保证铅封线完好,无磨损。
第十一条 追溯系统要与加油机同步运行,有ups电源的油站,要一并为追溯系统提供用电。所有安装追溯系统的硬件设施应施加商务部门铅封,未经允许不得私自损坏铅封。
第十二条 除加油机自带电子设备、油气回收设备之外,禁止在追溯系统设备上外接其它电子设备。
第十三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要保护好追溯系统的正常运行,不得无故断电、断网或采取其他影响系统运行等行为。
第十四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经营流水数据应确保连续、准确无误。禁止以任何形式篡改系统数据,对篡改、干扰数据的,予以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五条 发现追溯系统出现运行故障的,成品油经营企业应及时报告商务主管部门或专业技术人员,不得擅自卸载、维修或破坏追溯系统。因特殊原因暂停或停止经营的,要及时向商务主管部门说明情况。
第十六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需要对自身管理系统或加油机、液位仪等硬件设备进行更换、升级、维修或其他有可能影响追溯系统运行情况的,应提前5个工作日告知商务主管部门,由技术人员做好与追溯系统的对接后方可实施。
第十七条 对拒不配合或长期拖延,妨碍建设工作推进的企业或个人,商务部门应联合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并根据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八条 对蓄意破坏、干扰以及采取其他影响追溯系统运行的企业或个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九条 因人为因素造成追溯系统损坏或丢失的,应当照价赔偿。对他人或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新开业成品油经营企业需及时上报商务主管部门,并主动与市“成品油追溯系统”对接。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为做好全市成品油追溯系统运行管理,根据淄博市成品油监管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要求,市商务局起草了《淄博市成品油追溯系统使用管理制度(征求意见稿)》。
淄博市商务局关于《淄博市成品油追溯系统使用管理制度(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报告
为做好全市成品油追溯系统运行管理,根据淄博市成品油监管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要求,市商务局起草了《淄博市成品油追溯系统使用管理制度(征求意见稿)》,现将公众参与情况报告如下:
一、公开决策草案基本情况
《淄博市成品油追溯系统使用管理制度(征求意见稿)》于2020年4月23日—2020年4月28日进行了公众参与意见征集,明确了意见反馈渠道。
二、意见建议反馈及采纳情况
截止4月28日,未收到公众参与意见和建议。
三、对公众参与情况的总体评估
从公众参与意见征集情况看,公众对该事项认可度较高。综上,该事项具备实施的条件。
淄博市商务局
2020年4月30日
淄博市成品油追溯系统使用
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确保我市成品油追溯系统正常运行,实现流通信息的电子化监管,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成品油追溯系统是指为实现成品油流通信息采集,在成品油经营企业安装部署的软件系统以及配套的硬件设备。
第三条 在淄博市内合法经营成品油的企业,应当按要求安装追溯系统,并为追溯系统提供配套的场地、供电、网络等环境。
第四条 成品油追溯系统由市级商务主管部门统一设计开发,区县商务主管部门负责追溯系统的推广部署和管理应用。成品油追溯系统应用部门及维护单位,应当遵守保密规定,不经批准不得将平台信息泄露给监管无关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法人作为第一责任人,负责成品油追溯系统的安装、协调以及应用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规制度,自觉规范成品油采购、销售、存储行为,建立进销存台账,并留存相关进销票据。
第七条 成品油进销存台账应按照进销批次详细记录油品来源、数量、品号、运输车辆、罐号等信息。台账记录、相关票据应当与追溯系统采集数据相一致。
第八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应当主动做好系统对接协调,提供主板通讯协议,油机主板因维修改动造成数据错误的,应当恢复出厂设置或更换。
第九条 安装成品油追溯系统要确保加油机每块主板、每条加油枪均完成数据接入,不得随意更换主板、主板芯片以及改动部件结构。
第十条 主板罩应施加市场监管部门铅封,并保证铅封线紧致,无松动;未经相关部门允许不得私自损坏铅封,且保证铅封线完好,无磨损。
第十一条 追溯系统要与加油机同步运行,有ups电源的油站,要一并为追溯系统提供用电。所有安装追溯系统的硬件设施应施加商务部门铅封,未经允许不得私自损坏铅封。
第十二条 除加油机自带电子设备、油气回收设备之外,禁止在追溯系统设备上外接其它电子设备。
第十三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要保护好追溯系统的正常运行,不得无故断电、断网或采取其他影响系统运行等行为。
第十四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经营流水数据应确保连续、准确无误。禁止以任何形式篡改系统数据,对篡改、干扰数据的,予以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五条 发现追溯系统出现运行故障的,成品油经营企业应及时报告商务主管部门或专业技术人员,不得擅自卸载、维修或破坏追溯系统。因特殊原因暂停或停止经营的,要及时向商务主管部门说明情况。
第十六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需要对自身管理系统或加油机、液位仪等硬件设备进行更换、升级、维修或其他有可能影响迫溯系统运行情况的,应提前5个工作日告知商务主管部门,由技术人员做好与追溯系统的对接后方可实施。
第十七条 对拒不配合或长期拖延,妨碍建设工作推进的企业或个人,商务部门应联合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并根据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八条 对蓄意破坏、干扰以及采取其他影响追溯系统运行的企业或个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九条 因人为因素造成追溯系统损坏或丢失的,应当照价赔偿。对他人或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新开业或恢复营业的成品油经营企业需提前联系商务主管部门,并主动与市“成品油追溯系统”对接。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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