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加急服务说明
与主办单位确定各项服务预订金额后的新增服务视为加急服务,将收取50%以上加急费。
2、综合服务
(1)展位管理及证件服务
(2)加班服务
3、基础保障服务
(1)服务申请 (待更新)
水、电、气、网络提前及现场申报原则:
① 主办方需在进馆日前 7 天预定服务项目,原则上所有项目不接受现场申报;
② 如遇特殊原因需现场申报,现场申报截止日期为开展前一天,由展馆方现场评估施工条件,满足施工条件的经确认后,按原价加收 50%的附加费用。
③ 网:光纤专线需提前 15 个工作日预定,光纤宽带需提前 5 个工作日预订,WIFI 宽带
需提前 2 个工作日预订,不接受现场申报。
(2)电力接驳服务
4、广告服务
5、物流服务
6、损坏赔偿报价
安全违约金扣除标准
事故(隐 患)类别 | 扣除 标准 | 事故 类别 | 事故(隐患)标准 | |
C 级 | 500- 8000元 | 消防安全 | 使用不合格配电箱,配电箱不按要求安装及使用无漏电保护的开关、无护套保护的塑料双股绞线和花线; | |
未按规定配置灭火器或使用不合格灭火器材,遮挡、埋压、圈占消防设施设备; | ||||
在展期内使用明火演示或在禁烟区吸烟及在展馆内进行明火金属切割、打磨,焊接、喷漆、使用台式电锯等危险作业; | ||||
在展期内堵塞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 | ||||
将汽油、稀释剂、酒精等易燃品及氢气瓶、氧气瓶、乙炔瓶等易爆品带入展馆; | ||||
展位搭建使用不符合消防要求的搭建材料; | ||||
将聚光灯等发热装置对准或靠近消防喷淋装置,在标准展位内违规加装灯具、大功率电器等用电设备; | ||||
未获批准将气球、无人机带进展馆; | ||||
在展期内,因主(承)办单位,主场承建单位、承建单位、 参展商使用不合格电气或不按要求进行电气施工,给展会造成消防安全隐患; | ||||
在展期内因主(承)办单位,主场承建单位、承建单位、参展商责任引发片区电源总制跳闸等电气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失; | ||||
在展期内主(承)办单位,主场承建单位、承建单位、参展商责任而造成的展位冒烟事故,且事故未扩散、未造成人员伤亡和其它财产损失; | ||||
在展期内主(承)办单位,主场承建单位、承建单位、参展商责任而造成的展位冒烟事故且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和其它财产损失; | ||||
施工安全 | 在布撤展期间承建单位施工人员不正确佩戴安全帽、登高作业未系安全带、使用 2 米以上的人字型梯、使用任何破损、弯曲、过度生锈、改动或其他结构损坏的脚手架或移动作业平台抛掷传递工具或物品及其他危险行为的; | |||
使用不安全机具;私自揭开展馆地沟盖板; | ||||
在展期内承建单位不按工艺施工,造成展位结构开裂或变形等结构安全隐患; | ||||
在展期内因主(承)办单位,主场承建单位、承建单位、参展商责任造成的展位结构梁等构件单体垮塌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和其它财产损失; |
事故(隐 患)类别 | 扣除 标准 | 事故 类别 | 事故(隐患)标准 | |
C 级 | 500- 8000元 | 施工隐患拒不整改或未按期整改; | ||
野蛮施工或超范围施工; | ||||
酒后上岗或危险作业; | ||||
在地面或墙体使用钉子、打桩等方式固定物件,使用油脂、油漆、胶类等不易清除的材料;使用人力板车清运展位垃圾出馆; | ||||
在展期内主(承)办单位,主场承建单位、承建单位、参展商责任造成的展位局部垮塌事故,且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和 其它财产损失; | ||||
公共安全 | 拒不配合现场工作人员管理及检查; | |||
在展期内主(承)办单位,主场承建单位、承建单位、参展商工作人员发生打架、斗殴事件,未造成人员受伤; | ||||
在展期内主场承建单位、承建单位、参展商工作人员发生打 架、斗殴事件,且事件造成 1 人以上,3 人以下人员受伤的; | ||||
特种设备安全 | 在展期内因主场承建单位或主(承)办单位所负责的场内; 机动车辆在会展中心区域内未按限速标志行驶,并且出现 车辆超高、超载、超速行驶、驾驶人员酒后驾驶车辆及违规搭载非车辆限定人数以外人员等违规行为; | |||
在展期内因主场承建单位或主(承)办单位所负责的场内机动车辆无证、无牌、无有效安全检验合格证 | ||||
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 | ||||
B 级 | 10000- 15000元 | 消防安全 | 在展期内因主(承)办单位,主场承建单位、参展商、承建单位的责任造成的明火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和其它财产损失; | |
在展期内因主(承)办单位,主场承建单位、参展商、承建单位的责任引发片区电源总制跳闸等电气事故,且事故已造成了人员轻微伤或其它财产损失; | ||||
在展期内因主(承)办单位,主场承建单位、参展商、承建单位的责任而造成的展位冒烟事故,事故未扩散但已造成人员轻微伤和其它财产损失; | ||||
在展期内因主(承)办单位,主场承建单位、参展商、承建单位的责任而造成的展位冒烟事故,燃烧已出现扩散,且事故已造成人员轻微伤和其它财产损失; | ||||
施工 安全 | 在展期内因主(承)办单位,主场承建单位、参展商、承建单位的责任所造成的施工人员或其它人员轻微伤事故; | |||
在展期内因主(承)办单位,主场承建单位、承建单位、参展商责任造成的展位局部垮塌事故,且事故造成了人员轻微伤或其它财产损失; | ||||
在展期内因主(承)办单位,主场承建单位、承建单位、参展商责任造成的展位整体垮塌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和其它财产损失; | ||||
在展期内因主(承)办单位,主场承建单位、参展商、承建单位的责任造成的展位整体垮塌事故,且事故已造成人员轻微伤或其它财产损失; |
事故(隐 患)类别 | 扣除 标准 | 事故 类别 | 事故(隐患)标准 | |
B 级 | 10000- 15000元 | 公共安全 | 在展期内主(承)办单位,主场承建单位、承建单位、参展商工作人员发生打架、斗殴事件,且事件造成人员 3 人以上人员受轻微伤; | |
在展期内主(承)办单位,主场承建单位、参展商、承建单位工作人员发生聚众闹事事件,未造成人员受伤; | ||||
特种设备安全 | 在展期内因主场承建单位或主(承)办单位所负责的场内机动车辆造成的车辆碰撞事故,且事故已造成了人员轻微伤 或其它财产损失。 | |||
A 级安全 | 15000- 50000元 |
消防安全 | 主(承)办单位展区布置时,占用了展馆消防通道或堵塞了展馆安全出口,且拒不整改; | |
主(承)办单位展区实际布置与向公安部门申报的图纸不符且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 ||||
主(承)办单位不按《展馆使用管理规定》要求,设置和使用非标展场; | ||||
在展期内因展商或承建单位责任而造成的展位冒烟事故,且事故造成了人员轻伤或重伤或死亡; | ||||
在展期内因展商或承建单位责任造成的明火事故,且事故造成了人员轻伤或重伤或死亡; | ||||
在展期内因展商或承建单位责任造成的过火面积 0.5 平方以上火灾事故; | ||||
施工安全 | 在展期内因展商或承建单位责任造成的展位垮塌事故,且事故已造成 3 人或以上轻伤或 1 人或以上重伤; | |||
在展期内因展商或承建单位责任造成的展位垮塌事故,且事故造成了人员死亡; | ||||
公共安全 | 在展期内主场承建单位、承建单位、参展商工作人员发生打架、斗殴事件,且事件造成人员 3 人或以上人员受轻伤的; | |||
在展期内主场承建单位、承建单位、参展商工作人员发生打架、斗殴事件,且事件造成人员重伤或死亡; | ||||
在展期内主场承建单位、承建单位、参展商工作人员发生聚 众闹事事件,且事件已经造成人员重伤或死亡; | ||||
特种设备安全 | 在展期内因主场承建单位或主(承)办单位所负责的场内机动车辆造成的车辆碰撞、倾覆事故,且事故造成了人员重伤或死亡。 | |||
备注 | 1、展期:合同约定的从进场至撤出之间的时间段,通常指布展、开展、撤展三个连续时段; 2、垮塌:展位在外力和重力的作用下,超过自身极限强度的破坏成因,结构稳定失衡造成的展位构建高处坠落、倾倒的事故。 3、冒烟事故:因展位材料、电气或展馆公共设施发生局部不完全燃烧而产生大量烟雾,且燃烧没有扩散和失去控制; 4、明火事故:因展位材料、电气或展馆公共设施发生局部燃烧且有明火产生,且燃烧没有扩散和失去控制; 5、火灾:是指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 6、轻微伤事故: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造成组织器官结构轻微损害或者轻微功能障碍; 7、轻伤事故:指只有轻伤的事故,轻伤指损失工作日低于 105 日的失能伤害或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 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 8、重伤事故:指只有重伤无死亡的事故,重伤指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 105 日的失能伤害。或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包括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 9、死亡事故:指死亡人数 1 人或 1 人以上的事故; 10、轻微伤、轻伤、重伤、死亡事故标准: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 和《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司发通[2013]146 号)相关条款; 11、安全押金:本规定所指安全押金,是为了促使展会各参与方履行安全责任而设立的保证金。因安全事故(事件)所造成的损失赔偿、善后处理、执法机关收取的处罚金等费用,均不包括在安全押金之中。在造成事故隐患且拒不整改,或发生安全事故(事件)后,会展中心在依照本规定,扣罚安全押金的同时,依然会要求责任方完成整改。 |